原告谢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法院可准许!
【案 由】侵犯姓名权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谢某某,男,1985年07月09日生,户籍地:湖南省株洲市攸县xx镇xx村。
被告:曾某,男,1993年07月20日生,户籍地:四川省宜宾县高场镇xx村xx号。
原告诉称:原告于2014因遭遇盜窃,遗失了身份证一张,为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登报挂失了身份证。2015年11月12日,被告利用原告遗失的身份证,办理注册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,虚构原告为该公司股东,并且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2018年6月,原告在为自己注册公司办理税务过程中,发现自己竟然被税务局列入黑名单,无法正常办理企业税负手续,经与税务局核实,才发现被告侵权事实。由于被告注册公司税务登记不正常,造成原告自己的公司无法正常办理税务。
被告利用原告遗失的身份证,虚构原告入股,假冒原告签名来注册公司,已构成对原告名誉及身份的双重侵犯,为维护原告权益,特诉至贵院,请依法判令:
1、被告停止侵权,并向原告登报道歉,消除影响,注销盗用原告名义注册的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。
2、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。
3、本案产生的诉讼费、鉴定费、差旅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无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涉嫌侵犯原告侵犯姓名?
【处理结果】
2018年7月18日,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:
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,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对其撤诉申请,法院可予以准许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MS1358档案编写】